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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8日,在借調原繁昌縣住建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392.93萬元,幫助他人謀利。日前,蕪湖市繁昌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高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高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144.65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尚未追繳到案的被告人高磊的違法所得248.28萬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高磊,男,1977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1995年9月至案發前系繁昌縣房地產管理所工作人員,期間于2018年3月至案發借調至繁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高磊在借調在繁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建管股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違規為建筑施工類企業補錄虛假業績、違規審核通過技術負責人補錄的虛假業績、違規審核通過建筑企業工程師入庫、為建筑企業信用評分違規打分等行為,多次收受或者索取安徽某建筑公司、合肥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蕪湖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企業員工和南陵縣住建局原工作人員董某等個人所送財物共計392.93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磊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同種罪行系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磊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已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