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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2020年12月11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以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縣直工委、縣黨校青干班近百余人旁聽了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余家新屋小路邊行駛至太湖縣105國道余家新屋路口(行駛大約30米)時,與王某某發生糾紛,并將車輛挪至附近的啟云超市門口(行駛大約30米)。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處警后,現場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吳某某的測試結果為226mg/100ml,并拒絕在結果單上簽字,王某某的測試結果為0mg/100ml。經鑒定,吳某某的靜脈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247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從重處罰;不配合公安機關的酒精測試,曾因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均酌情從重處罰;另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駕駛車輛距離較短,量刑時予以考慮。綜合上述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警示意義: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酒后駕駛列為違法行為、刑法修正案將醉駕列為犯罪行為以后,酒后不駕車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對于酒駕的危害無需多言,絕大多數駕駛人也有拒絕酒駕的意識,但仍有少部分人抱有僥幸心理來“以身試法”。旁聽庭審,讓公民全面、直觀地了解刑事案件審理過程的同時,更能以案釋法,發揮案例教育警示的作用,引導廣大群眾汲取經驗教訓,做到遵章守法。真正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否則,哪怕是醉駕幾十米的距離,也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