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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偷盜公司財物被發現后協議離職,竟以舉報公司違規生產為由敲詐前老板,獲取3萬元后不滿足,繼續敲詐,公司報警。日前,太湖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曾就職于太湖縣經濟開發區安徽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9日盜竊公司物品被公司保安發現后于同年10月21日與該公司協議離職,協議中載明楊某某與公司在勞動關系期間無任何糾紛,所有應得利益均以明清,且無經濟補償要求。同年10月23日,楊某某通過手機編輯短信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索要補償款6萬元,并威脅黃某說要實名舉報公司違規生產天然氣鋼瓶,如公司不補償就將材料舉報到國家質檢總局、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因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該時間段恰逢國家質檢總局對公司進行生產年檢,黃某考慮到被告人的行為會影響公司聲譽,被迫支付楊某某3萬元。楊某某收到3萬元后又發信息給黃某以工資未結清為由索要5000元,黃某收到短信后未向楊某某支付該筆款項,并委托公司人事部經理報案至太湖縣公安局。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恐嚇,強行索取財物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系初犯,退清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