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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11月10日消息: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楊某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孫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隨案移送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楊某波、孫某某所退贓款共計人民幣40000元,依法予以追繳,未退贓款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某波、孫某某與王某、王某金(均另案處理)等人事先商議,以車貸方式購車后將車售賣,獲取非法利益。楊某波、孫某某、王某等人前往句容市某二手車交易服務公司,該公司得知楊某波欲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一輛黑色途觀小型普通客車,隨即聯系某汽車信息咨詢公司業務員張某,張某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名義,為楊某波辦理99900元的車貸。楊某波提車后交給王某,王某將該車開至廣西后藏匿。2019年8月13日,融資租賃公司將99000元車輛貸款支付給了汽車信息咨詢公司公司,該汽車信息咨詢公司將該款再支付給二手車交易服務公司。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楊某波、孫某某與王某、王某金等人事先商議,以同樣方式到馬鞍山市實施詐騙行為。楊某波、王某、王某金等人到位于馬鞍山市開發區的某汽車貿易公司,該公司得知楊某波欲以貸款購買一輛白色奧迪A3轎車,隨即聯系某汽車服務公司業務員楊某辦理車貸事宜。后楊某為楊某波辦理95000元貸款,楊某波等人將車從該汽車貿易公司開走。同年8月19日,汽車服務公司將95000元車輛貸款支付給該汽車貿易公司。同日,王某金等人將奧迪A3轎車賣給安某。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楊某波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波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出贓款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孫某某在法院審理期間退出贓款人民幣2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波、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49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