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10日下午,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一審公開對被告人陳某挪用公款案宣判。法院判決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退出的非法獲利及物品予以追繳。
據悉,該案由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被告人陳某案發前系中共蕪湖市委黨校辦公室工作人員。
經查明,2009年至2015年,陳某在擔任中共蕪湖市委黨校辦公室出納期間,利用負責收取學費、書本費等費用以及保管、使用單位公務卡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共計將收取的公款存入其銀行賬戶1700余萬元,其中用于放貸、購買理財產品和紙黃金共計1500余萬元。
陳某挪用上述款項從事營利活動后均在交賬截止日期前,將挪用款項及時上繳。案發后陳某退出非法獲利9萬余元、金鑰匙一把及金紐扣一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身為黨校出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考慮到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具有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遂依法判決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非法獲利及物品予以追繳。
來自三山經濟開發區區直機關、紀檢監察系統、街道、社區等多家單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計80余人受邀旁聽。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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