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太湖一95后男子查某某在今年4月的一個凌晨,意欲通過拉車門方式盜竊,卻發現一輛車未拔車鑰匙,遂將車輛開走準備售賣,但按著導航行駛,未能找到二手車行,在返程時,被民警抓獲。日前,太湖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查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查某某來到太湖縣經濟開發區某服飾公司附近,欲通過拉車門的方式盜竊未鎖車輛內財物,查某某發現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某服飾公司附近停車場的皖H×××××號白色大眾牌途觀汽車車門未鎖,準備盜竊車內財物。在盜竊過程中查某某發現該車鑰匙未拔,隨即開走該車。因害怕被查,查某某開車時配戴口罩,放下遮陽板,并通過車載導航搜索到宿松縣“某二手車行”,欲將該車出售。根據車載導航到達目的地后,因未找到該二手車行,即準備返回太湖縣,在途經宿松縣213省道時被宿松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
案發后,查某某盜竊的汽車已被太湖縣公安局追回并發還被害人。2020年4月28日,經太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查某某盜竊的汽車價值129040元。同年7月22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諒解書,對查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盜車輛已被追回,發還給被害人,并獲得了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系初犯、偶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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