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2月28日,據安徽法院網消息,2月21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方某某詐騙罪案并當庭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與被告人方某某交談時稱自己需要500元錢急用,被告人方某某稱可以幫忙王某某刷信用卡進行套現,遂被害人王某某將自己的一張工商銀行信用卡交予方某某進行套現。2018年5月20日,因被告人方某某自己的三張信用卡即將到期而無錢償還,產生了虛構自己因刷卡被公安機關調查,需要錢來擺平,騙取王某某一筆錢的想法。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方某某與同案人的共同欺騙下,對方某某虛構的事實深信不疑,在擔心是因刷自己的信用卡可能會被調查的情況下,則表示由自己來承擔請客、送禮的兩萬塊錢費用。
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通過某貸款平臺貸款三萬元錢并將其中的兩萬塊錢交給了方某某,方某某在騙取兩萬塊錢后將其中的15800元用于歸還自己的三張信用卡欠款,剩余錢款用于日常開銷。案發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繳了全部詐騙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現金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并已退繳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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