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30日,黃山市屯溪區法院消息,近日依法對朱某、宋某等12名被告人惡勢力團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主犯朱某、宋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對其余10名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天津天獅”非法傳銷人員約40人從浙江武義轉移至黃山市屯溪區,租用房屋建立5個新窩點。該團伙從高到低為A、B、C、D、E五個級別,新人加入至少購買2800元的虛擬產品,并采取“拉人頭”的方式提升級別,獲取一定提成。該團伙以“家”的模式進行管理,由其中的C級別成員擔任“家長”,每個“家”即一個傳銷窩點,成員約十余人。“家長”對成員進行分工,對“家”進行管理,每個“家”的成員不定期交換流動。團伙成員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等借口,將同學、親戚、朋友騙至屯溪,代入傳銷窩點,以充電為由騙走手機,限制被害人與外界的聯系,并采取跟蹤貼靠、威脅、恐嚇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終迫使被害人放棄抗拒,實現認同,購買虛擬產品,成為傳銷組織的一員。周某(另案處理)作為傳銷團伙中的大C級別,系屯溪5個窩點的負責人,對小C級別“家長”進行管理,指使安排對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具體事宜。本案被告人朱某、宋某作為小C級別成員對各自負責的“家庭成員”進行管理,并安排各成員具體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屯溪有五個窩點,成員四十人左右,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非法拘禁他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朱某、宋某參加的傳銷組織內部成員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為三級以上,且在該傳銷組織中達到C級別,起組織、領導作用,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朱某、宋某等12人為了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他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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