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南陵縣許鎮鎮奎湖街道居委會主任俞某某在職期間,通過虛報公廁環衛工人工資的方式侵吞財政資金19萬余元。日前,南陵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俞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10000元。被告人俞某某已退繳的非法所得100000元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非法所得90300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俞某某在擔任許鎮鎮奎湖街道黨支部書記、主任期間,利用協助鎮政府履行奎湖街道環境整治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報奎湖街道公共廁所環衛工人工資的方式,侵吞財政資金共計1903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物計人民幣190300元,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監察機關在掌握被告人俞某某部分犯罪事實后,電話通知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退出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某貪污的款項部分確用于公務開支,量刑時考慮從輕。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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