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11月12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程本利受賄、挪用公款、貪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一審判決書”,程本利利用職權共受賄226萬元,伙同他人或單獨挪用公款200萬元,貪污房產一套價值87.3萬元,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程本利,1954年10月出生,曾任黃山市天目藥業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
法院查明,1997年10月,黃山制藥總廠(經濟性質為國有)與杭州天目山公司合資組建黃山天目公司,制藥總廠占49%股權。合資后制藥總廠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支付制藥總廠留守人員工資等。2006年12月杭州天目山公司收購制藥總廠49%股權,制藥總廠改制,改制后剩余資產由該廠留守處管理,2009年留守處管理的國有資產劃轉移交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人程本利于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任制藥總廠廠長。于1997年10月任黃山天目公司副董事長,同年11月任黃山天目公司副總經理。199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2008年3月任黃山天目公司董事長。1999年8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程本利于1998年11月起是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人員,并領取工資。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9.84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徐家巷7號房產(2003年5月評估價87.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程本利利用擔任公司主管人員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6.3368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程本利在受賄罪、貪污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在挪用公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減輕、從輕處罰;程本利及其家屬已退出贓款226.1768萬元及已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本利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6.1768萬元,依法上繳國庫;位于屯溪區徐家巷的房產予以追繳,發還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用于犯罪的40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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