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采礦案件。被告人蘇某甲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拾萬元;合并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拾萬元。對被告人蘇某甲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蘇某甲、蘇某(另處)、王某(另處)三人合伙購置采砂船后,經陶某(另處)介紹,在李某某(另處)的安排下在淮河壽縣方圩段附近禁采區內非法采砂,在此期間蘇某甲、蘇某等人盜采河砂銷售牟利5397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甲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蘇某等人在淮河禁采區盜采河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非法采礦罪,且與李某某、蘇某屬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蘇某甲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關于辯護人“被告人部分犯罪數額不清”及“被告人構成立功”的辯護意見,經查,從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銀行卡流水清單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在案證據無法查證被告人揭發陶某的其他犯罪行為,故本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蘇某甲因涉嫌他罪在淮南市看守所羈押期間,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該起非法采礦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故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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