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黑救護”惡勢力違法犯罪案
(承辦人:張之悅,該案同時入選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17年起,鐘某飛等人先后成立安徽百姓易行急救轉運公司、安徽醫援送急救轉運有限公司,通過公司化運作逐步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設立規章制度、獎懲制度、常態化業務培訓機制對公司成員進行管理,帶領組織成員從事非急救轉運業務。該組織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排擠、打壓同行,有組織、有目的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強迫同行退出病患轉運市場達到獨霸市場的目的。該組織違規申辦制式救護車手續,車輛外觀與制式救護車一致,并給司機、護士、業務員配發急救部門制服,冒充正規120蒙蔽病患家屬,默認、鼓勵運營部司機、護士在轉運過程中以言語威脅向病患家屬強行索要財物,造成惡劣影響。
經審理認為,鐘某飛等人在非急救轉運行業,兩年內多次、反復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遂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鐘某飛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六千元。其他組織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鐘某飛等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受有限的醫療資源限制,一些不法人員在利益的驅使下借經營黑救護車牟利,甚至對私家車進行違法改裝,冒充救護車使用,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包河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堅持依法辦案,既不“降格”,也不“拔高”,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嚴厲打擊和整治“黑救護車”非法營運亂象。本案審結后,包河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向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合肥市車管所發出司法建議書,推動救護車的使用管理,規范非急救轉運市場環境,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就醫環境。
案例二:“高空甩鍋”危害公共安全案
(承辦人:張之悅,該案同時入選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0年8月13日18時許,潘某樂因為生活工作不順、壓力大,心情煩躁,遂將正在做飯用的電飯鍋摔到客廳地板上,隨后打開房門,通過公共樓道的窗口將電飯鍋從13樓仍了出去,險些砸到樓下行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對潘某樂居住的公寓樓逐戶敲門詢問排查,最終查實系潘某樂所為。
經審理認為,潘某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潘某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近年來,各地頻頻發生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空拋物已經進入了刑民共治的新時代。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物嚴重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拋物者將會因此付出慘痛的代價。在此,我們鄭重提醒廣大群眾,守護“頭頂上的安全”,人人有責,切莫以身試法。希望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嚴以律己,養成文明安全的生活習慣。
案例三:陸小軍、周海兵涉黑執行案
(承辦人:牛春風)
【案情簡介】被告人陸小軍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一案,包河法院依法判處陸小軍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十四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該案被執行人共計30人,受害者幾十人。在案件執行中,首先依法認定主犯陸小軍、周海兵的違法所得為整個犯罪集團犯罪數額,各從犯的違法所得金額根據其在該公司上班期間的收入予以確定。同時,充分考慮到對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終,共扣劃、處置財產所得款項總額為9398293.67元,退還受害人、支付評估費、拍賣費、銀行貸款及另一被執行人配偶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并支付執行費后,下剩款項上交國庫。
【典型意義】套路貸案件中,對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主犯的違法所得數額應認定為整個犯罪集團犯罪數額。對于從犯的違法所得,應根據案件情況而定。考慮大多數從犯只是在主犯開設的公司工作,除了工資收入、提成外,并沒有其他違法所得,如在執行中以犯罪集團的違法所得數額對從犯予以追繳,與從犯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所起作用、獲得利益不匹配。包河法院在該案中依法認定主犯陸小軍、周海兵的違法所得為整個犯罪集團犯罪數額,各從犯的違法所得金額根據其在該公司上班期間的收入予以確定。該認定充分厘清了責任承擔主體,體現了罪責刑相一致原則,也突出了審執銜接配合。此外,在處置“黑財”時,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慮對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四:離婚糾紛獲雙方贈錦旗案
(承辦人:馬峰才)
【案情簡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爭吵不斷,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后有一婚生女。女方訴請堅決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孩子,否則以死威脅;男方堅決要求孩子撫養權,否則不同意離婚。為了孩子的撫養權,雙方互不相讓。開庭當天,兩個家族幾十口人發生了一場“搶孩子”大戰,若不及時處理,后果很難預料。承辦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充分采用調解方式進行化解。一是“背靠背”傾聽,給予雙方充分的發言權,雙方輪番上陣,口干舌燥,直至無話可說;二是“禮法學堂”馬法官主講,肯定了雙方爭奪撫養權既是人性善的本能,也是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理性分析孩子利益最大化,以及法院對撫養權的裁判原則和尺度;三是在“心靈驛站”進行輔導。心理咨詢老師精準梳理了雙方的心結和顧慮,通過心理測試和心理輔導,打通了雙方心理隔閡的最后一公里。最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享有充分的探望權。原被告雙方為表示謝意,均給承辦法官送來一面錦旗。
【典型意義】家事審判是民事審判的基礎和支柱,對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穩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到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針對矛盾激化的離婚案件,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是婚姻家事調解工作的應有之意。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及時捕捉風險信息,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因案施策地采取“背靠背”、“心理換位”等調解方式,通過釋法明理、心理輔導等工作環節,最終以調解的方式和平地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并贏得了雙方送來的錦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案以“兩面錦旗”的故事寫入了包河法院家事審判工作事跡中,并得到省、市領導的肯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例五:發布抖音視頻被判侵權糾紛案
(民二庭:楊雯雯)
【案情簡介】2019年9、10月份,被告吳某某通過其抖音賬號陸續發表了一些抖音視頻,涉及本案原告葉某。葉某發現吳某某發布的上述抖音視頻后,認為侵犯了其名譽權與人格尊嚴,遂對上述抖音視頻進行證據保全。原告葉某認為抖音系由某視界公司運營,在多次向被告某視界公司投訴未果情況下,將抖音視頻發布人吳某某及抖音平臺運營公司某視界公司訴訟至法院。
經審理認為,被告吳某某在涉案視頻中公開傳播“大騙子葉某”、“合肥的大騙子葉某”等內容,但未舉證證明其發布的抖音視頻中內容具有事實依據或可靠信息來源,上述視頻中的言論內容會讓他人誤解原告葉某的人品信譽低下,降低了原告葉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名譽權。微播視界公司雖系抖音平臺的供應商,并未對傳輸或存儲的信息進行主動編輯、組織或修改。遂判決被告吳某某刪除涉案含有侵權內容視頻并在抖音賬號發布賠禮道歉聲明,為原告葉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葉某經濟損失1000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抖音、快手、斗魚等自媒體表達平臺的興起,人們的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方式方法不斷推陳出新,公民通過各種自媒體平臺記錄美好生活、暢所欲言表達自我的同時,要注意把握言論自由與他人合法權利保護的邊界,越界則侵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吳某某抗辯其在抖音發布涉案視頻原因系原告葉某欠錢不還且玩失蹤,即使雙方之前存有其他紛爭,也不能成為行為人發布侵權言論進行所謂“尋求輿論支持”或“情緒宣泄”的正當理由,維權應選擇合法途徑。以非法回應非法,非法所容。公民在自身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應選擇合理、合法方式予以維權,如自力救濟方式不當,則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案例六:房屋登記機關對房屋登記僅進行有限審查糾紛案
(承辦人:張慧)
【案情簡介】兩原告系夫妻,第三人王某波系兩原告之子。原告王某某作為被拆遷人代表與某建設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約定拆遷人為某建設投資公司,被拆遷人為王某某、潘某某、王某波、王某炳,安置面積200㎡。后,某建設投資公司將某家園20幢604室房屋交付給兩原告使用。2017年8月21日,第三人王某波向被告房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了委托書、拆遷安置協議書、戶口簿復印件及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安置證明》,證明載明:根據拆遷協議和安置程序,拆遷人王某波共壹人安置于某家園20幢604室,補交差價款為5170.70元。當日,被告房產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第三人王某波作了詢問筆錄,第三人王某波在“你所申請的登記房屋及非房屋類物權是否共有?”處以打勾形式選擇“否”。在收到第三人的申請后,被告房產登記機關經審核后進行了受理,并為第三人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后,第三人王某波將案涉房屋轉賣給案外人,并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原告認為被告在未查清產權人的情況下為第三人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違法,訴請確認登記行為違法。
經審理認為,第三人在申請辦理時提交了委托書、身份證明材料,安置協議、安置證明和繳費憑證等規定的材料,其中安置協議與安置證明為權屬來源材料。安置協議可以證明第三人申請登記房屋來源為拆遷安置,安置證明進一步證明申請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某建設投資公司之間就安置房屋的分配情況和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達成的合意,原房屋所有權人某建設投資公司自愿將房屋轉移至第三人王某波名下,與第三人王某波申請登記的內容一致。被告辦理登記時履行了規定的程序,在其職權范圍內盡到了審查義務,為第三人王某波辦理產權登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訴請確認被告的登記行為違法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引發的訴訟,爭議焦點是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審查的標準和尺度如何界定,這也是實踐中普通存在而又爭議較大的問題。登記頒證是行政確認行為,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與相對人之間達成的關于房屋權屬變更的合意,對房屋權屬進行確認,賦予其公示力和公信力。房產登記機關無權對申請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產權變更合意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審查,也無權改變當事人自愿確立的房屋轉移變更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機關只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有限審查。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個案判決確立了房屋登記機關在登記頒證時的審查標準為有限審查,對導致產權變更的基礎行為的有效性不負審查義務,既是防止公權力過度干預公民權利,亦是高效行政的要求。
案例七:出賣鉆戒未交付證書被判解除合同糾紛案
(承辦人:程婷)
【案情簡介】2018年9月30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珠寶公司合肥分公司開設的門店內購買鉆戒一枚,價簽顯示為“金750鉆石戒指安特衛普之星;HVVS1 7252363919,HVVSL170709356”,價格為120670元。國檢證書顯示檢驗號為:L170709356,總質量為3.4570克,形狀為圓鉆形,貴金屬檢測為金750。GIA證書顯示編碼為7252363919。質量保證書上顯示飾品編號為1170802190,證書號為L170709356,飾品信息為金750鉆石戒指(1.01-0-3.457),金額為120670元。發票金額為7251元。原告還提供了一份被告出具的《售后服務受理單》,時間為2019年6月20日,服務內容為“返廠檢測,原鉆石腰棱處刻有1182327311字樣”。飾品重量為3.457克。原告發現鉆石腰棱碼編號與證書編號不一致,但被告 認為鉆石并未交付錯誤,只是將價標、國檢證書、GIA證書、質量保證書等交付錯誤,故提供了一份案涉鉆戒的國檢證書,該份國檢證書載明“18K金鉆石戒指,總質量為3.449克,形狀為刻面形,貴金屬檢測18K金”。
經審理認為,被告實際交付的鉆戒與GIA證書不一致,對此雙方均予以確認。鉆石作為特殊貴重商品,與之相對應的證書和編碼是其身份和價值的證明,而GIA證書由于其全球公認的權威性和公信度已成為鉆石價值的一種體現,現被告不能交付案涉鉆戒的GIA證書,必然影響到案涉鉆戒的市場評估價值,亦會影響到其日后進行市場再交易,致使原告的購買目的不能實現,故支持原告要求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購買珠寶飾品已經是一種時尚的消費行為。而珠寶飾品的相關證書因其具有全球權威性和公信力,是商品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交付商品時理應一并交付。且珠寶飾品作為商品,兼具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相關證書的缺失必然影響珠寶的保值與增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案例八:受疫情影響減免商鋪租金案
(承辦人:張建)
【案情簡介】2019年8月,原、被告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并約定租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履行了各自義務。2020年1月,因疫情的影響,根據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原告依照要求暫停商鋪經營,期間商鋪沒有任何營業收入。后商鋪雖恢復營業,但受租金水平、原材料、人工費用等經營成本上升影響,再加上客流量減少、競爭加劇等因素制約,商鋪經營異常困難。同時,政府出臺了要求減免租金的政策,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租金返還事宜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2020年上半年3個月的租金。被告辯稱其不是國有企業,不是政策免租的主體,且政策減免的租金已惠及本案原告,不同意退還租金。
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伊始,疫情突然來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應認定為不可抗力。災難面前,大家應齊心協力戰勝疫情,共擔風險。被告雖然不是國有企業,不屬于政策減免房租的范圍,但為國分憂系每一個中國企業和每一位中國公民的應盡職責,鑒于原告承租的商鋪確實存在損失,根據公平原則,疫情造成的損失不宜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獨自承擔,應由原、被告雙方分擔為宜,故根據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減免原告承租的商鋪疫情期間一個半月的租金。
【典型意義】疫情突襲,國人需要共同攜手應對,共克時艱。疫情屬于突發事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應認定為不可抗力,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各地各級政府也出臺了要求減免房屋租金的相關政策。法官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減免原告承租的商鋪疫情期間一個半月的租金。本案系疫情的案件,對后續類似案件會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法官辦理涉疫情案件合法、合情、合理,做到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九:小區業主因外來火源引起火災賠償案
(承辦人:周文生)
【案情簡介】2017年10月20日晚20點53分,合肥市某小區6棟1605室發生火災,后被消防人員成功撲救。起火原因為:起火部位位于6棟1605室西側次臥窗戶和外平臺處,起火點位于外平臺上。起火原因是外來火源引燃平臺上堆放的書籍等雜物而引起的。發生火災時,原告家中無人。合肥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系案涉小區物業服務單位,對案涉樓棟的管理存在混亂情形,該樓棟消防設施長期處于癱瘓狀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發生火災時消火栓無水,消防設備存在故障。發生火災后,物業工作人員參與了火災施救。
經審理認為,原告自身承擔40%責任,合肥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40%責任,楊某等9名業主共同承擔20%責任,張某及公安派出所不承擔責任。該案判決后,原告以及業主均表示服判,并及時履行了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此類案件的難點在于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涉及當事人人數多、處理難度大等;同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如何確定,調查取證難度較大;此外,還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責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責任等。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多方查證確認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明確了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本案的妥善處理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為轄區內此類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積累了審判經驗。
案例十:初中生校園被欺凌獲賠案
(承辦人:于圣云)
【案情簡介】2020年5月,原告史某起訴其就讀的合肥市某中學,稱2018年5月29日與同學楊某、黃某等人追趕玩耍時,楊某打開滅火器噴其口鼻,翌日就醫,后史某告知其母其在學校受到同學的各種“欺凌”、“侮辱”,其母多次向校方、教育部門及派出所反映,投訴,均未解決。史某精神和心理上受到影響,繼而入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重度焦慮、抑郁。經一年治療,史某重返校園,但精神不佳、學習興趣減弱,時而復發。其母繼續與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交涉賠償事宜未果,期間也未得到楊某、黃某等人的道歉和賠償,氣憤之下僅起訴校方,要求賠償。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自幼生活在單親家庭,現又處于青春期、叛逆期,考慮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校方管理上存在過錯、原告未列實際侵權人為被告,且實際侵權人即將初中畢業參加中考的特殊情況,承辦人多次走訪學校,并與侵權人的法定代理人溝通,悉心安撫原告及其母親的情緒、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及時追加楊某等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經過多次組織調解,最終,合肥市某中學、六個孩子、六個家庭,經三個月的耐心調解,十一個被告分別賠償原告1000元至4000元不等。
【典型意義】此案系校園侵權案件,“校園霸凌”一直受到人們廣泛詬病,但至今都無法得到根治。原告史某是一名十四歲的初二學生,其所述在升入初中后受到同學的各種“欺凌”、“侮辱”,精神和心理上受到“校園霸凌”的影響,經第四人民醫院診斷為重度抑郁,后雖經治療康復返校,但復學后病情時而復發,伴有自殘行為。在法院的調解下,首先確定各方責任,被告當庭履行,妥善處理原告的合理損失,快速化解雙方的矛盾,充分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安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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