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定遠法院消息,近日,定遠法院審結一起不服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定遠縣公安局主動修正了違法行政行為,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2018年12月,被告定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原告張某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違法為由,當場對告張原某作出200元罰款、計12分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采用了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
原告張某不服,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發現原告雖然存在遮擋其所駕車輛前后車號牌的違法事實,但被告定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對原告記12分的處罰決定對原告權益影響重大,將導致扣留駕駛證及注銷最高準駕車型的后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法應適用一般程序。被告徑行適用簡易程序無法律依據,處罰程序違法,該處罰決定應予撤銷。
為促進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承辦法官與雙方溝通協調,一方面向被告釋明行政處罰程序中存在違法之處,促使被告主動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對原告張某進行了相關交通安全法規的普法教育,原告張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定遠縣公安局作出執法監督決定書,撤銷了被告定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原告也主動申請撤回起訴,一起治安管理行政糾紛順利化解。
李佳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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