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4月16日,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程小明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挪用資金罪、高利轉貸罪,被告人汪樂豐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上訴一案的延期審理。 公告表示,因黃山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對該案延期審理的建議,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
程小明、汪樂豐先后擔任歙縣廣電臺臺長,2018年12月29日,歙縣法院對程小明、汪樂豐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多項罪名案一審宣判。歙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程小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犯高利轉貸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汪樂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兩名被告對判決不服,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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