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法院網報道, 4月15日,邵氏兄弟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漏網之魚”,曾負責邀集、接送賭博人員,并參與分紅的另一主犯束俊,以開設賭場罪,被旌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7年8月至10月期間,束俊加入以邵民(已判刑)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旌德縣城多處賓館及周邊戶家等地開設賭場,組織人員以“搖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根據邵民安排,束俊從寧國等地邀集、接送人員到場賭博,并參與分紅。期間,該賭場組織開設20余場,每場參賭人數10人至30人不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0余人次,抽頭漁利共計10萬余元,其中,束俊分得抽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束俊為獲取經濟利益,加入以邵民為首的犯罪集團,并成為犯罪集團重要成員,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束俊系主犯,且其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因賭博多次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自2013年開始,以邵東(哥哥)、邵民(弟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逞強耍橫,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通過強拿硬要、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進行尋釁滋事;2017年以后為了獲取經濟利益,糾集多人共同長期開設賭場,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風尚。2018年12月27、28日,邵氏兄弟兩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19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雷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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