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違反廢水處理流程規定,指使他人擅自將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用自來水稀釋后徑行排出,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以環境污染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22日了解到案件細節。
審理查明,六安某五金廠是一家從事五金制品電鍍及其它表面處理、生產、銷售的合伙制企業,被告人盧某系該企業環保負責人。2017年5月,該廠電鍍污水處理站一期200t/d項目試運營,廠區內六家生產企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物,由該廠統一處理,統一排放,但廢水處理工藝流程末端應急生化池內生物菌種剛培養不久,菌種數量不足。為防止菌種死亡增加企業成本,被告人盧某違反流程規定,擅自指使實習生羅某等人,將車間總排污口至應急生化池排污渠道蓋板打開,用沙袋堵住水渠,將本應流進生化池進行處理的廢水,用水泵直接抽至總排污口加自來水稀釋后徑行排出,該廢水經檢測含有重金屬,且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盧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身為該五金廠環保負責人,違背廢水處理工藝流程,擅自指使他人將含有重金屬的有毒物質用水泵徑行排出,嚴重污染環境,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保護環境資源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作為一名企業環保負責人更應責無旁貸。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盧某排放的廢水經檢測含有重金屬,且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應予定罪處罰。
朱傳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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