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俗話說經營生財須有道,石某某卻“劍走偏鋒”,在沒有相關煙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煙草,觸犯了非法經營罪。近日,巢湖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從含山縣林頭鎮某便利店和網上購進各類卷煙,并通過其在安徽省含山縣商合杭高鐵含山制梁場內經營的煙酒商店,對外銷售給該制梁場內的職工,期間涉案卷煙金額達9.4萬余元,非法獲利1.2萬余元。
2017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在巢湖市世紀新都快遞中心取卷煙包裹時被巢湖市煙草稽查部門人員當場抓獲。案發后,巢湖市煙草專賣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石某某經營所剩的卷煙。經檢驗,被告人石某某通過網絡上購進的卷煙為假冒偽劣卷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專賣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庭綜合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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