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人自帶流量,一言一行都備受關注,一些頂流藝人不僅收益頗豐,還是眾多粉絲追捧的對象,可謂名利雙收。但近些年來,明星藝人被爆出負面新聞,乃至“塌房”的事件日益多見。
在當前的環境下,被爆出劣跡的藝人,往往會產生口碑滑坡、作品下架、廣告商解約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并且,隨著“封殺”劣跡藝人的網絡呼聲日益高漲,現實中因藝人劣跡受到影響的影視作品也越來越多。
“封殺”劣跡藝人的規定,可以追溯到2014年發布的《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制作傳播管理的通知》。該通知要求,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節目;暫停播出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電視節目。
通知的規定理解起來有兩個要點:第一,封殺的對象是有吸毒、嫖娼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藝人,而不是所有劣跡藝人。劣跡泛指一切不良行為,僅有道德劣跡的藝人并不屬于封殺的對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要以相關部門的處罰結果、司法判決為依據。第二,封殺的是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的作品,而不是劣跡藝人參與的所有作品。
上述通知建立了“封殺違法犯罪藝人”的基本規則,但尚不完善,且缺乏具體的執行標準。由于劣跡并不完全等于違法犯罪行為,在實際操作中,關于劣跡藝人的封殺標準,并不清晰。
強調規則并不是為劣跡藝人開脫,而是為優秀影視作品惋惜。一些具有較高藝術成就的優秀影視作品,如果因為某個參演者出現劣跡就被輕易封殺,對影視藝術事業是重大的損失。優秀影視作品的誕生需要具備諸多條件,也凝聚著所有參與人員的汗水,并非藝人個人的成果,因個別藝人的劣跡封殺下架,難免有“株連”之嫌。對那些投入巨額資金的投資者,付出辛苦勞動的參演人員來說,也不公平。
實事求是地說,影視作品的投資方、制作方并沒有能力對所有藝人的品行進行完備調查,以確保藝人不存在任何劣跡。藝人塌房之后讓影視作品背鍋,相當于藝人犯錯讓投資方、制作方買單。在這種歸責模式下,影視作品的投資方、制作方所背負的責任遠遠超出了他們的能力范圍,權責明顯不對等。
對劣跡藝人,封殺不應成為唯一手段,依法懲戒才是最佳選擇。劣跡藝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受到與其劣跡惡劣程度相當的懲戒。但凡藝人出現劣跡就匆忙屏蔽畫面、刪減戲份、下架作品的做法是缺乏科學精神的“一刀切”,也違背了現代法治理念中“過罰相當”的基本法理。
劣跡藝人封不封殺,不是一個可以隨意選擇的問題,而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必須根據規則和制度來實行。前提是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明確的規則和制度,清晰界定劣跡的范圍和性質,明確封殺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以確保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們既不應放任劣跡藝人享受流量紅利,助長不良價值觀引導,也不能過度牽連無辜人員和作品。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規則并依法執行,才能夠既保護觀眾自由觀賞劇集的權益,又維護藝人的正當勞動權。
一言以蔽之,懲戒劣跡藝人唯有遵循法治軌道,才能發揮出懲戒制度應有的作用。
(安徽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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