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3月28日,備受關注的成都5歲女童在小區遭轎車輾壓身亡案一審宣判,被告車主張厲(化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家屬表示不服,將上訴。大皖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了解到,量刑時已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至于為何罪名從交通肇事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書上也進行了解讀。
張厲和父親
大皖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案引發關注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罪名認定以及量刑等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議乃至外界熱議的焦點,對此,判決書中一一進行了解讀。
1.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判決書提到,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厲作為該小區居民,應當知曉事發路段為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混行路段,其有能力且應當預見到該路段隨時有行人通行的可能。而機動車行駛中對行人造成傷亡的危險極大,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駕駛人更應當具有高度注意義務,被告人張厲上車坐入駕駛位后未即時駛出車輛,反而開始看手機和抽煙,對車輛周圍路況和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渾然不知,在行車前未盡到繞車檢查、觀察車輛周邊情況的注意義務,導致本案被害人遭碾壓死亡,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被告人張厲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害人監護人的行為不能減輕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2.關于罪名的認定
法院認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上對死亡的結果均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兩者的客觀表現不同。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不當然包含居民小區。本案中,在案證據證明事發小區屬于封閉式管理小區,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因此,被告人張厲在封閉式管理小區內,因疏忽大意駕車碾壓被害人致死的行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3.關于本案的量刑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厲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成立,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張厲的親屬已對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其諒解,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厲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當,該院予以變更。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大皖新聞記者 韓喻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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