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湖南女子寧某花5年4次離婚未果一事引發輿論關注。2016年至2020年期間,寧某花曾先后4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均以“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被駁回。5年內,其丈夫陳某華曾多次毆打并恐嚇寧某花及其家人,揚言若離婚就報復殺人。2021年4月,寧某花終于等來了法院的離婚判決。
今年11月,女子“兩年被家暴16次離婚案”二次開庭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該案女子謝某,兩年的時間被丈夫賀某陽多次施暴,在第16次施暴后,謝某全身21處受損,傷情嚴重,以后需終身佩戴糞袋。今年5月31日,法院判決準予小謝與賀某某離婚,女兒由小謝撫養。
這兩起案件都曾引發輿論質疑:為何丈夫存在家暴行為,法院仍不判決離婚呢?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因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3款的規定,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按理來說,作為一種法定的判決離婚情形,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不應該存在起訴多次仍難以離婚的情況。
其實,這是生活邏輯和司法邏輯不同引發的誤解。從普通群眾的視角看,聽到受害人陳述遭受家暴,就會天然認為確實存在家暴行為。而從司法的視角看,離婚一方主張存在家暴事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在對方否認家暴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將不會采信家暴的主張。
我國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其定義來看,我國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很寬泛的,既包括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認定則相對嚴格。
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具有隱蔽性,很難為外人所知,發生的突然性和隨機性,也導致受害人很難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即便求助于警方,受疏不間親、舉證不能等因素影響,除非是造成明顯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否則公安機關也難以處理。
婚姻中家暴受害方難以從不幸婚姻中解脫,家暴事實舉證困難,是主要原因。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明確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
近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
具體包括記錄家庭暴力過程的音視頻,電話錄音、短信,親友、鄰居的證言,子女證言,加害人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八類證據。
該《意見》既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要求,為廣大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取證的指引,更彰顯了有關部門治理家庭暴力、維護家暴受害人權益的決心。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與一般社會面發生的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相比,缺少了群眾舉報和公共監控的查獲手段,更難被執法部門發現。這種現狀對執法部門和受害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執法部門應當轉變執法觀念,不能輕視家庭暴力行為的社會危害,對于受害人報案應當予以充分重視,積極調查。在有證據證明家暴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必須依法履行職能,對施暴人依法給予告誡,治安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受害人要有勇氣和智慧,做自己權益的守護人。遭受家暴侵害后,受害人可以積極尋求親友、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救助,絕不能忍氣吞聲。受害人也要學會有效取證、智慧取證,在自身沒有取證思路的情況下,咨詢專業人士,以維護自身權益。
現代社會人人平等,每個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精神健康都受到法律保護。家庭關系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家庭暴力,本質上就是違法犯罪。只有徹底扭轉家暴可以不受處罰的現狀,才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因此,治理家暴,不僅需要呼吁,更需要“手銬”。
(安徽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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