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平臺24日發布上饒市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6·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2021年6月5日15時35分左右,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對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外墻進行防水維修作業時,發生了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6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工作為慶祝建黨100周年營造安全穩定環境的通知》(贛安辦字〔2021〕35號),市政府于6月16日成立以市應急管理局、廣信區應急管理局、廣信區公安局、廣信區總工會和廣信區住建局等單位相關人員為成員的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6·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本著“從嚴、從重、從快”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有關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事故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
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男、漢族、38歲,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壹仟萬元,住所:上饒市上饒縣武夷山大道東側3幢1-1、2-1號,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5日,營業期限:2013年12月25日至2033年12月24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以上項目國家有專項規定的憑許可證或資質證經營)。
天驕華府小區坐落于上饒市廣信區武夷山大道19號,占地面積約70畝,總建筑面積約12.3萬平方米,共有商品房住宅11棟,住戶783戶,其中事故發生的6棟于2020年7月20日經過竣工驗收2020年8月份開始陸續向業主交付使用。小區物業單位是上饒市精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在天驕華府小區設立了物業客服中心,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任命陳某某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
余某、男、漢族、41歲,系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邵某某、男、漢族、56歲,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維修部聯系人。
2.防水維修作業人員
自然人:周某某(死者),男,漢族,平時從事外墻高處防水作業為主,無高處作業資質,是蔣某某聘請的外墻防水施工作業人員,家庭住址:上饒市廣信區楓嶺頭鎮。
自然人:蔣某某、男、漢族,現住上饒市信州區葉挺大道,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安縣永河鎮羅村,系天驕華府小區“6.5”事故防水維修班組負責人。
自然人:夏某某、男、漢族,家住上饒市廣信區尊橋鄉源塘村,目前從事房屋防水施工作業工作,系蔣某某聘請的防水施工作業人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上饒市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6棟2單元等業主向該小區的物業公司(上饒市精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人員申報,其住房的外墻在雨季時有滲水情況,物業公司接申報后,就向該小區的開發商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維修部書面發出工作聯系函,該公司維修部邵某某接函后(根據龍圖公司前期提供指定相應維修班組聯系表,由維修部直接聯系維修班組相應人員),就聯系防水維修班組的蔣某某進行處置。2021年6月5日8時左右,蔣某帶領防水施工作業人員夏某某、周某某2人趕赴天驕華府小區和邵某某對接后,就開始對報修的地點進行維修,到當天下午的15時10分左右,根據蔣某某的安排,由周某某負責下繩懸空作業,夏某某負責為下繩的周某某遞送施工材料、工具,夏某某和周某某兩人到6棟的頂樓開始進行防水施工作業的準備,周某某將他自己帶來的繩索一端系在6棟頂層的“7”字型柱子上,繩子繞柱一圈并打繩結固定,繩的另一端放到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外墻,然后將繩索繞在座板式單人吊具的“U”型鐵環上,采取自己邊放繩邊下滑的方式下滑(沒有佩戴安全帶和系掛安全繩)到需要進行防水作業的6棟28樓西側位置,整個防水施工作業過程約用時20分,在防水作業完工后,周某某就準備下滑到地面,在下滑到16至17層時突然連人帶繩墜落到地面(當時夏某某在6棟頂層繩結固定點附近小便)。
事故發生后,蔣某某就馬上打電話給在頂樓的夏某某,說:“出事了,你馬上下來”,夏某某立刻乘電梯下來趕到現場,隨后蔣某某又向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余某進行電話報告:“出事了,有做事的人從外墻摔下來”,夏某某到現場后就馬上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時看到周某某面部著地背部朝上趴在地上,臉部有血跡不省人事。約15分左右,廣信區120急救中心的醫護人員趕到了事故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檢查,確定周某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當場死亡。事故善后賠償事宜于2021年6月7日商談完畢。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某某,男,漢族,36歲,上饒市廣信區楓嶺頭鎮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26萬元,包括該起事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周某某在未取得高處作業相關資格證書,且未采取佩戴安全帶和系掛安全繩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違規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高處懸空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對防水維修班組的作業人員進行資質審查,使用未取得相關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防水作業,對防水維修作業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未進行監督管理。
2.蔣某某,未在作業現場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聘用并指揮未取得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懸空作業,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事故性質認定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6·5”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情況和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責任,并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周某某(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未按照作業規范的要求進行高處懸空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經濟處罰的單位
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防水維修班組的作業人員進行資質審查,使用未取得相關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防水作業,對防水維修作業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未進行監督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上行為導致了該起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廣信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處人民幣叁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經濟處罰的人員
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總經理余某,未履行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職責,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建議由廣信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處上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叁角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建議移送涉嫌安全生產犯罪人員
蔣某某,作為廣信區天驕華府小區“6·5”高處墜落事故防水維修班組負責人(此次發生事故防水作業的包工頭),對作業現場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高處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資格進行高處懸空作業,高空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等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導致發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涉嫌違反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江西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之規定,建議將蔣某某移送司法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五)有關人員問責建議
廣信區住建局未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及處理保修范圍內施工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建議由廣信區人民政府對廣信區住建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提出如下建議:
1.上饒市龍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外包單位要對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進行審查,加強對維修隊伍監督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2.各小區有物業服務單位接管的維修作業,要對維修作業單位(人員)進行資質審查,嚴禁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要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現場作業的監管,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3.住建部門要加強對維修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瀟湘晨報)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