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偷拿女同事鑰匙,潛入其住所安裝微型攝像頭妄圖偷窺,事發后卻矢口否認,受害者該如何維權?近日,東莞中院二審審結該起隱私權糾紛,判決侵權人譚某向受害人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2023年2月某天早上,譚某偷偷將女同事管某的房屋鑰匙拿走,并擅自到管某所居住的房屋內安裝微型攝像頭。當天下午,管某回到家后,不久就發現了攝像頭并報警。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譚某的上述違法行為侵犯他人隱私,對譚某給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幾天后,管某主動向單位辭職,并于當日離開了東莞。管某將譚某訴至法院,要求譚某向自己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
一審審理期間,譚某同意對管某進行道歉,并寫了一封致歉信,但信上卻表示其安裝攝像頭是為了測試而不是偷窺,且并無對管某造成實質損害,不同意賠償管某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譚某向管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管某不服,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譚某偷拿管某住所鑰匙并私自入室,在正對床位的空調出風口暗藏攝像頭,其目的明顯是為了偷窺他人隱私。但譚某在《致歉信》及一審、二審開庭時均堅稱是為了測試攝像頭,否認其偷窺隱私的意圖。譚某撒謊掩飾其真實意圖,可見其拒絕承認錯誤,內心仍不悔悟,不僅無法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和寬恕,更對受害人造成了二次傷害。譚某應在正確剖析自己過錯的基礎上,重新向管某作出書面賠禮道歉,明確表達歉意。
同時,譚某的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性,且譚某缺乏誠懇悔過態度,管某也客觀上因此事而離職,造成了長時間的焦慮失眠等較大精神損害。
故二審改判譚某向管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并重新向管某書面賠禮道歉,書面內容必須經法院審查而定。
法官說法:現如今,微型攝像頭的隱秘性越來越高,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尤其要保護好住所鑰匙等個人重要物品,不給別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機。若發生偷窺侵犯隱私權事件,違法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譚某雖手寫了道歉信,但卻堅持否認其真實意圖,明顯缺乏悔過態度,不應視為已經完成賠禮道歉。正確的賠禮道歉,行為人應當發自內心地悔悟,并通過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過錯,明確表達自己的歉意,以尋求對方的原諒和理解。本案要求譚某重新進行書面道歉,書面內容經法院審查而定,能讓違法者更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也要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后果而定,從而實現對受害者經濟上的合理保護。(瀟湘晨報綜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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