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公司是否有攝像頭?或其他監控員工上班的行為?你是否會很在意?甚至感到不適?有位員工就因此給辦公區域的監控攝像頭套上了垃圾袋,結果被公司開除!員工委屈訴至法院!那么,法院會怎么判?
牛某于2008年4月1日入職寧波某公司。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2020年9月,公司在辦公室安裝一臺自動跟蹤式攝像頭,位置正好位于牛某等5位員工身后的公共通道頂部。
據了解,公司經理可以在手機上直接調看監控錄像。5位員工認為自己隱私被侵犯,多次通過郵件與公司高層進行溝通。
高層答復,由于公司發生過兩次電腦失竊事件,裝攝像頭是一種必要的防范手段,員工應嘗試適應。于是,牛某等員工便提議公司能否將攝像頭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對準員工,或在工作時間暫時關閉,均未被采納。
攝像頭安裝后第三天,牛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攝像頭。公司認為,牛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并惡意遮擋,該行為屬于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遂決定將其開除。
牛某不服,申請仲裁,請求:
公司支付2020年年休假未足額部分3200元及經濟賠償金245748.40元;
補繳2020年9月社會保險。
仲裁裁定:公司應為牛某補繳2020年9月的社會保險,支付牛某2020年年休假未足額部分1532.35元,駁回牛某其他請求。
牛某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裁決:員工遮蔽攝像頭行為未達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程度,公司屬違法解除。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辦公區域安裝監控攝像頭,一方面為監管公司財物安全,另一方面為了解公司員工工作狀態。牛某與倪某遮擋攝像頭的行為對公司的管理產生影響,確有不當。監控攝像頭系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方式之一,而牛某只實施了一次遮擋行為,且因遮擋而產生的妨礙于當日即被消除,其行為性質與所造成的結果均未到嚴重程度。公司據此認為牛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難以支持。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一審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牛某支付賠償金233457.25元;向牛某支付2020年年休假補貼未足額部分1532.35元;為牛某補繳2020年9月的社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公司安裝監控行為屬于公司內部管理行為,但既然已經引起糾紛,本應與員工友好溝通以尋求妥善解決問題。
牛某等人的行為雖然不妥當,但從其實施行為的具體情況、性質與所造成的結果來看均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未對公司經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因此受到損失,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上海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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