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員工被辭退后刪除公司電腦資料”的帖子在網上引發討論:某公司員工接到辭退通知后,回到辦公室把電腦中的資料全部清空,被單位警告并要求恢復數據。在職場上,員工被辭退或是因矛盾糾紛離職,難免憤憤不平,一怒之下刪除設備中的數據資料、拒絕交接工作,卻會得不償失。
離職員工刪掉微信客戶被判賠3萬
懷柔法院曾判決過一起案例,與近日引發討論的“刪資料”事件有相似之處。
王先生(化名)是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賈某曾經擔任這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某入職時,王先生給她提供了工作手機號碼,賈某用此申請了微信號,用于公司的業務聯絡。后來二人產生分歧,由于賈某的工作微信上有公司的全部客戶,如帶走會導致客戶失聯,公司無法經營,而且工作微信包含有公司大量的商業機密和電子文件、數據等,雙方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時,賈某承諾歸還工作微信。
賈某歸還微信號后,王先生在使用過程中卻發現,賈某對微信聯絡人進行了替換,并將朋友圈涉及公司業務的內容基本刪除。賈某稱,她承諾歸還的只是微信號及聯絡人,微信中并不含有公司機密和數據,而且出于保護個人肖像她才刪除了朋友圈。但王先生認為,他拿到的微信號已不再具有商業價值,因此訴至法院。
案例警示
工作微信不能任性刪
懷柔法院審理認為,微信屬于經使用方不斷使用、投入而形成的信息載體,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賈某出具的承諾書也明確了微信中包括公司的商業信息。賈某在使用微信時明知微信的辦公用途,現又以保護肖像權對朋友圈內容不加區分地予以刪除,不合常理。法院據此認定賈某未按約定妥善履行歸還案涉微信的義務,判決其賠償違約金3萬元。
在王先生和賈某的糾紛中,涉及到工作微信的歸屬問題。對此,懷柔法院法官成虹燕解釋,用戶申請注冊微信號時,必須同意并勾選《騰訊微信服務及許可協議》方可進行操作。根據這個協議,微信賬戶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用戶享有的是使用權。這起案件中,賈某使用微信的目的一直是聯系公司業務,這種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在微信運營較長時間后,積累的信息成果應屬公司所有。
設計師刪改網店泄憤
換來刑事處罰
現實中,有一些沖動行為,不僅涉及經濟賠償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后果。
“90后”女子許某帶著作品到上海一家內衣店應聘設計師崗位。面試非常順利,考官對她的作品也很滿意,讓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來上班。許某去公司報到后,向部門經理提交了第一份設計作品。沒想到,令她自信滿滿的作品卻被部門經理退回。許某一怒之下辭職回家。
許某始終咽不下這口氣。她發現自己雖然辭職,但公司并未將她的網絡賬戶權限關閉,遂決定報復公司:她登錄公司的淘寶及天貓網店后臺,更換了公司網店的頭像及主頁,隨機刪除了部分商品的圖片及產品分類,此舉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為修復網站,公司花費了近3萬元。許某一時沖動泄憤,換來的卻是刑事處罰。法院認為,許某為泄私憤,以刪除、修改計算機數據的方式破壞公司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警示
公司虛擬財產也受法律保護
法官說,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公司財產特別是生產工具的形式正在發生變化,從設備、文件等實物形態,逐漸轉變為儲存在電腦、手機里的數據資料、客戶信息等非實物形態。勞動者在離職時,如心懷怨憤,手頭控制的資料往往成為泄憤工具。應當注意的是,網絡店鋪、微信等虛擬財產同樣具有財產屬性,員工在進行網絡活動時應當守法克制,不可因虛擬財產權益無形無體的特點而忽視法律對它們的保護力度。
女子拒不交接
致企業違約要擔責
員工離職時,有人“刪庫”泄憤,還有人對于單位要求的交接工作十分抵觸。不少人發帖詢問:離職時單位要求交接工作,可以拒絕嗎?
在一起仲裁案件中,楊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承接了一個小型軟件研發項目,并交由她主持運作。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楊某因年度調薪低于預期,提出辭職并立馬走人。公司讓楊某及時移交研發中形成的數據等材料,楊某不予理睬,結果導致項目延期。公司因違約向客戶支付了3萬元違約金。經公司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公司的違約金損失由楊某賠付。
案例警示
按約定交接工作是種義務
懷柔法院法官助理郝明表示,工作交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重要環節,勞動者需要將由工作原因獲得的屬于用人單位的一切文件、工具、信息材料等歸還給單位,并按要求辦理相應的交接手續,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對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有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焙旅髡f,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往往有約定工作交接問題。若員工因拒絕交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但是,對于一些不合理或超出合同約定的交接要求,員工可以合理拒絕。
法官提醒
沖動報復非良策 合理維權走正途
“員工離職切莫任性,哪怕是與單位有其他勞動糾紛,也不能用不正當行為作為對另一個行為的回應,爭議雙方均應合理合法地維權?!焙旅魈嵝?,員工離職或被辭退時,應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對單位的辭退決定不滿,或者與單位還有薪資、社保等其他未決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但不能因此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更不能抱著“刪庫跑路”的心態,刪除單位重要數據泄憤,結果可能得不償失。
相關事件對于企業的數據管理也提出了要求。當下,數據信息的價值越來越重要,如果企業沒有建立有效的數據合規制度,類似糾紛還會出現。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制定詳細的數據管理章程,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過程中,也應注意交流方式,并提前做好數據留存與書面備份工作。
據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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