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騷擾女同事,甚至深夜摸黑敲女同事的門,用人單位因此將其開除。男子要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賠償金,能得到支持嗎?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駁回了勞動者要求賠償金的請求,認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肖某(男)、賀某(女)均系重慶某汽車公司員工,平時除了正常的同事交流,并無其他特別超越同事關系的溝通和交往。2022年5月到7月期間,肖某多次于深夜或凌晨向賀某發送曖昧信息,并持續撥打語音電話、視頻電話,甚至有時會在酒后到賀某居住的宿舍門口敲門、踢門,言語騷擾。賀某多次明確對肖某的視頻、語音請求表示拒絕,并稱自己不會跟肖某有其他關系,肖某不但沒有任何收斂,反而變本加厲。同年7月1日,賀某終不堪其擾選擇報警,民警到場后對肖某進行了法治教育。公司得知情況后,認為肖某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遂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關系。肖某為此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萬元。
肖某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公司宣稱的那么惡劣,公司系利用其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故意夸大事實,刻意渲染自己的錯誤,對自己進行打壓,以此來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屬于違法解除。
公司辯稱,肖某的行為系對女同事的性騷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治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系依法解除。
法院審理認為,肖某及相關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肖某發送的信息內容明顯超過正常同事交往界限,甚至多次半夜敲女同事宿舍門對女同事進行騷擾,造成女同事心理嚴重不適,且在女同事多次嚴詞拒絕后仍拒不改正,肖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且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公司為履行預防和制止女員工遭遇不法騷擾之責,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肖某之間勞動合同,正當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一審判決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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