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將傳播侵權信息的網絡平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定平臺對涉及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未及時處理侵權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甲某為未成年人,與同學乙某在學校學習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乙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學丙某通過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某社交軟件制作了一段視頻,該視頻包含甲某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并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該視頻在該社交軟件中傳播迅速,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三萬。甲某發現乙某在朋友圈發布該視頻后報警,涉案視頻在他人投訴后下架。因乙某和丙某均為未成年人,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原告甲某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涉案軟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將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涉案視頻由網絡用戶制作上傳,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涉案信息侵權類型及明顯程度、瀏覽量及影響范圍、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預防合理措施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判。
本案中,涉案視頻中帶有甲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此外,視頻還披露了甲某的真實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毀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語言。涉案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還明顯為涉黃謠言,嚴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會清譽,其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于判斷。
此外,涉案視頻從發布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產生了超過三萬的瀏覽量,引發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程度。此種短時間飆升的情形,應更易于觸發技術監測和響應或人工審查,進而提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網絡傳播的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即難以彌補,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涉案信息進行了處理。
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甲某選擇向軟件運營者主張全部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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