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與男同事聊天“過火”,被老婆截圖發朋友圈。公司將女員工開除,官司一直打到高院,“過火”聊天截圖被廣泛傳播。
公司:開除女員工
許婉兒于2015年12月入職A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調入關聯企業B公司,許婉兒簽署員工手冊個人確認書。勞動合同約定,若乙方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許婉兒與原單位即A公司員工謝志豪常有微信聯系。2019年5月,謝志豪的妻子發現雙方微信交流中有一些不恰當的言語內容及圖片,截屏后,用謝志豪的手機發送至謝志豪的微信朋友圈。同時,謝志豪的妻子亦至公司反映情況,謝志豪隨即離職。
此事一時在A公司、B公司及多家關聯企業之間流傳、發酵。后經B公司與許婉兒溝通,B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
許婉兒對此持有異議,以B公司未提前30天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等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賠償金5913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許婉兒不服該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司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承擔2倍賠償金。
一審判決:
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因許婉兒未能把握好與異性同事交往的距離,引發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內容被轉發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圍內傳播,尤其是在包括B公司在內的數個關聯公司之間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B公司員工手冊第3.2.15條規定,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的可予以書面警告。
第3.2條注明:員工如存在上述3.2類任何一項違紀情形且情節非常嚴重,后果惡劣,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鑒于前述事件,B公司以許婉兒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產生的不良影響已嚴重損壞公司聲譽等為由與許婉兒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許婉兒主張B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的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許婉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若許婉兒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對許婉兒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許婉兒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均無不當,許婉兒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均不能成立。
高院裁定:駁回許婉兒的再審申請。(當事人系化名)
(據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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