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廣州一名小伙小陳(化姓)在當地一家日用品店購物時,發現了一份過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購買下,又在事后,將商家告上法庭索賠。日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應向原告小陳退還貨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
明知面包過期一天仍購買,索賠千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5月6日,小陳在廣州一家日用品店內購物,其中,一個流心提子面包價值3元。該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小陳在店內已發現該面包過期了,但他仍選擇購買,不過,沒有食用該面包。
事后,小陳將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當面或書面道歉,退還購物款3元,賠償1000元及承擔本案維權支出費用。
小陳提交了涉案食品過期的證據,包括支付憑證,購物視頻,拍攝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貨架上選購涉案食品、查看該食品外包裝信息,直至結賬付款的購物全過程。
法院認為,生產者、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同時,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小陳2023年5月6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被告作為直接銷售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對過期的涉案食品未能盡到及時檢查和下架處理的義務,仍銷售給原告,應認定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小陳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元并賠償1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涉案食品早已過保質期,法院責令小陳自行將該食品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判決文書截圖
而小陳自認其明知涉案食品過期仍選擇購買,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陳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應向原告小陳退還貨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
律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都應賠償,不論是否明知
明知是過期產品仍購買,這是否算“知假買假”?能否索賠?4月17日,大皖新聞記者采訪了安徽安同律師事務所董琰秋律師,其認為在食品、藥品類產品消費糾紛中,不論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時是否明知食品、藥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只要食品、藥品銷售者未能盡到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未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故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依法負有法定的賠償責任。
而消費者知道生產者、銷售者食品、藥品質量存在問題仍然購買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并不當然違法。如果買假后,按照正規合法的流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獲取賠償,是合法的。這也是最高院出于保證食品、藥品安全,最大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考量下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的;但同時也要明確如果在非食品、藥品領域,購買人未受到銷售者欺詐、隱瞞的情況下,經查明系購買人知假買假意圖通過舉報、訴訟方式向生產者、銷售者索賠的,也不會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
4月17日,大皖新聞記者查詢獲悉,此前,最高院也有過類似指導性案例,即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臺結賬后,即徑直到服務臺索賠,后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孫銀山的訴請。
裁判要點顯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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