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 (記者 佘暉)女子因重婚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審宣判后,男方認為判得太輕,女方認為判得太重,雙方均提出上訴。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院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女子婚后半月又與他人舉行婚禮一審法院判刑六個月
小華、小麗同為青海人,兩人都生于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
小華在起訴書中稱,他與小麗自由戀愛,雙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寧依法登記結婚。
在此期間,小麗與小明(青海人,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出生)通過家人介紹認識。2022年7月15日,小麗在未解除與小華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小明在當地舉辦婚宴。此后,小麗與小明以夫妻名義在當地租房共同生活。
獲悉情況后,小華以小麗涉嫌重婚罪向西寧市城中區法院提起自訴。
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有:小華和小麗的結婚證復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記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等,證實小華與小麗屬于自由戀愛,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記結婚的事實;小麗母親、化妝師等人在網絡平臺發布的照片及視頻截圖,證實小麗與小明舉辦婚宴酒席,后在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實;小華與小麗的聊天記錄,證實小麗在小華提出離婚后,小麗讓小華不要離開自己,不要和自己離婚等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麗有配偶而與他人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予懲處。自訴人小華起訴小麗犯重婚罪,起訴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一審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小麗有期徒刑六個月。
男女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一審宣判后,小華、小麗雙方提出上訴。
小華上訴提出,原判對小麗量刑過輕。小麗及其辯護人則提出,小麗與小華是被迫登記結婚;小麗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較小,懇請二審法院判處無罪或非監禁刑。
二審期間,小華、小麗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西寧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小麗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示證、質證并予以確認,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西寧中院亦予以確認。
西寧中院認為,本案在案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小華與小麗之間存在被脅迫的婚姻,依法登記的婚姻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小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舉辦婚禮,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上訴人小麗的上訴理由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西寧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小華、小麗及其辯護人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近日,西寧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重婚罪既可自訴也可公訴最重判兩年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量刑幅度是多少?重婚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自訴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涉嫌重婚當事人的家長、重婚對象如果知道當事人已婚,仍支持或和其結婚,是否涉嫌犯罪,應承擔什么責任?
就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賈育廳律師。
賈育廳介紹,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類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賈育廳指出,構成重婚罪的人員有兩類,一類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另一類是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并與之結婚。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重婚者明知自己或他人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或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罪是一類既可以公訴,又可以自訴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賈育廳強調,針對重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時,如證據不充分的,或通過自身無法收集、調取相關證據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由公安機關收集相關證據。
賈育廳最后說,被告人的家長在明知被告人的行為是重婚行為,且積極與被告人商量促成結婚,積極主動公開為其舉辦結婚儀式,并為重婚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提供經濟、住房等幫助的,則涉嫌構成重婚罪的共犯。(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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