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實義務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了忠實義務,會對另一方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破壞家庭和諧。若由此導致雙方離婚,無過錯方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2月8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妻子婚內與他人同居并懷孕而引發的男子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的離婚糾紛案。
馬某與曹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先后生育了兩個女兒,四口之家頗為溫馨幸福。2018年起,丈夫曹某為了給家人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遠赴新加坡務工。后因為疫情影響,曹某幾年未能回國,平時曹某只能通過手機等與妻子馬某聯系。因夫妻雙方交流逐漸減少,馬某與曾經的男同學李某來往密切,后發展成戀人關系并開始同居,不久馬某發現自己懷孕。馬某深知自己與曹某感情已無法挽回,故訴至法院,要求與曹某離婚。審理中,妻子馬某承認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存在同居行為且導致懷孕。曹某同意與馬某離婚,但要求妻子給付精神損害賠償50000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與曹某均承認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曹某亦同意離婚,故對于馬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馬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同居且導致懷孕,嚴重傷害了丈夫曹某的感情,馬某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具有嚴重過錯。結合馬某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于曹某主張要求馬某給付離婚損害賠償金5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婚姻關系中,男女雙方負有忠實義務,應當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同居并懷孕,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且有違道德準則,無過錯方離婚的同時精神上承受著感情不忠的負擔和壓力,其主張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應當得到支持。
據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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