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無錫中院消息 50歲的老陳從事銷售業務,最近遇上點糟心事,因未按承諾給兒子買房,老陳居然被兒子告上了法庭。
三年前,老陳辦理了離婚手續,后重新組建家庭。也因此,老陳與獨生子小陳產生了隔閡。
后來,小陳戀愛了,與女友開始談婚論嫁。今年4月,他向父親提出,希望父親能出資為他購買一套婚房。聽說兒子要成家,老陳十分開心,當場承諾出資,并很快和兒子一起到售樓處開始看房。
回家后,老陳盤算了一下,自己其實拿不出這么多錢,于是和兒子表示不再出資。小陳掛了電話就趕到老陳家中,與他吵得不可開交。派出所民警上門調解后,老陳寫了一份書面協議,承諾出資購房款100萬元。
后來,老陳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且多次推脫。小陳一氣之下,將老陳訴至法庭,要求父親兌現承諾。
審理中,老陳表示,自己經營遇到困難,還欠了不少銀行貸款,實在無力出資,要撤銷該贈予行為。小陳則堅持認為,該份協議為出資購房合同,不是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陳父子簽署的協議實為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雙方一致確認購房款100萬元尚未交付,故老陳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其作為贈與人有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老陳未按協議約定期限支付款項,以其實際行為表明拒絕履行協議,又在案件審理中再次表示撤銷贈與,故案涉協議已經撤銷,小陳無權向老陳要求繼續履行。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