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8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王先生以其子10歲王陸(化名)監(jiān)護人名義,代為簽訂贈與合同,將王陸名下一套房屋贈與王先生本人,后王先生去世。王陸(母親江乙為法定代理人)將王先生父親老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
案情簡介
王陸訴稱,王先生與江乙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陸,后因雙方離婚,約定王陸由王先生撫養(yǎng)。老王系王陸的爺爺,涉案房屋系老王拆遷所得安置房,為保障未成年人王陸的生活,老王將該房屋贈與王陸所有,王陸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所有權證書一直由老王保管。在王先生病逝后,老王與王陸系王先生唯二繼承人,老王發(fā)現(xiàn)王先生私自以王陸監(jiān)護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掛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提交了補正申請,然后以王陸監(jiān)護人的身份將該房屋贈與給已方,以代王陸簽字的方式簽訂了一份贈與協(xié)議,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我方認為王先生作為其法定監(jiān)護人,擅自處分了屬于我方的財產,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權益,現(xiàn)王先生已經(jīng)死亡,該房產即將被作為遺產予以分配。
老王辯稱,同意王陸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王陸尚未成年,王先生作為王陸的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王陸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卻擅自以王陸名義申請掛失房產證、將案涉房屋贈與給自己,并非為了王陸的利益,王陸也并不能從上述行為中獲利,則王先生將王陸的財產贈與自己的行為應當視為無效。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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