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高院消息,2023年11月17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忠平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忠平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上繳國庫;對王忠平受賄所得股權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忠平利用擔任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業務推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07.3198萬元及分紅30萬元。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忠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王忠平到案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罪行,積極配合退繳贓款,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忠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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