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婚姻存續期間內獨自離家,棄妻兒于不顧,離婚時卻想要平分財產?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黃某(男)與高某(女)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黃某即將戶口遷到高某戶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黃某離家出走,孩子由其母親高某照顧。
黃某離家已17年之久,在這期間孩子已經上中專,高某一個人帶兒子生活,既要照顧年老生病的父母,又要獨立照顧養活兒子,生活艱辛四處舉債。
這17年期間黃某沒回來過,也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等相關費用。孩子成長期間所有費用均由高某支付。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臨拆遷,多年未露面的黃某終于回來,與高某共同與有關部門簽署了安置補償協議書,一家三口可領取安置補償款項及安置房一套。雖然一家三口獲得了安置補償,但是高某和黃某的婚姻卻再難以維系下去。黃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黃某另提起訴訟,以拆遷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補償款的三分之一份額。
案件爭議焦點:
1.本案案由
2.安置房是否分割處置
3.拆遷款的分割
裁判要旨
1.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所以會發生共有關系,是因為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拆遷利益,共有的基礎原因是共有人原本具有的夫妻關系。現在二人雖已解除婚姻關系,但需要分割的是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本質上就是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應當適用民法典家庭編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處理。
2. 雖然原、被告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選定安置房,但安置房尚未交房及辦理權屬證書,原、被告是否能夠取得安置房存在不確定性,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權,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對安置房進行分割。
3.分割拆遷款時,先剔除兒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額以及已經用于家庭支出的費用,將黃某和高某離婚時剩余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遷款,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因黃某長期離家未盡撫養義務,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原則,給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傾斜和照顧,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
對于拆遷利益高某分得65%、黃某分得35%。黃某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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