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30日,南昌氣溫一夜間驟降10余度,冬日的陰冷一早就襲來了。當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案二審在江西高院進行公開宣判,大皖新聞記者在法庭現場進行了旁聽。
一審宣判時,勞榮枝不服判決,上訴時提出了程序違法、實行過限、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等理由。
此次二審宣判,江西高院認定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曾當庭進行激烈交鋒,隨著二審的宣判,這些控辯焦點問題也再一次塵埃落定,大皖新聞記者梳理了網上較為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復盤。
關注一:
上訴方:一審法院未組成七人合議庭構成重大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一審法院選擇單一制合議庭符合規定
辯護人提出,勞榮枝案是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一審未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違反人民陪審員法規定,應當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組成分兩種: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的單一制合議庭,另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混合制合議庭,選擇何種模式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本案中,一審法院選擇了單一制合議庭,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關注二:
上訴方:勞榮枝在南昌事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審法院: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作為一個行為整體,應承擔刑責
勞榮枝上訴提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參與了故意殺人或與法子英存在殺人共謀。法子英單獨殺害了熊某義、張某、熊某璇,而其不在現場,對法子英殺害被害人的事實不知情,也不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害人會被殺害,其“提議放火”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其存在搶劫故意而無殺人的故意。
二審法院認為,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劫取、勒索他人財物。因從熊某義身上未劫得足夠財物,二人決定繼續對熊某義家實施入室搶劫。法子英的行為不構成實行過限。勞榮枝事前明知法子英為實施搶劫、脅迫被害人而準備刀具,事中目睹法子英持刀威脅、控制被害人,故其在共謀搶劫和搶劫過程中,即對法子英實施暴力有認識,實施暴力可能產生的傷亡后果未超出其預見范圍。
要求搶劫罪行為人對可以預見到的共犯使用暴力造成的傷亡后果承擔責任,符合共犯原理,二人均應對搶劫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勞榮枝將熊某義色誘至出租屋并進行捆綁,在熊某義家試開門鎖、入室劫財后先行離開,將三名孤立無援的被害人留給持刀的法子英,將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危險境地,尤其是對于張某、熊某璇母女,勞榮枝具有放任其死亡的故意。
勞榮枝事前提議剪斷熊家和對面鄰居的電話線,存在阻止被害人報案或逃離的動機;事后明知法子英留下“善后”處理現場,還因擔心翻找財物留下指紋,提議放火燒了熊某義家。
綜上,勞榮枝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其與法子英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作為一個行為整體與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應對三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關注三:
上訴方:合肥案中被害人死亡與勞榮枝無關
二審法院:應共同對殷某華、陸某明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合肥案中,被害人死亡與勞榮枝無關,對于被害人陸某明與殷某華的死亡定性問題均提出了異議。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勞榮枝是否應對被害人陸某明死亡承擔責任及定性。首先,勞榮枝對被害人陸某明死亡具有故意。其對法子英意圖殺人以威脅殷某華是明知并默許的。勞榮枝多次供述聽到法子英對殷某華說“信不信我殺個人給你看”等,與法子英供述“我當著勞榮枝的面威脅殷某華要做給他看,可以促成這單生意成功”相互印證。
其次,勞榮枝對于購買冰柜的目的是明知并追求的。法子英和勞榮枝案發前就計劃購買冰柜,并去舊貨市場看過,勞榮枝亦明知購買冰柜的目的是為了裝尸體,勞榮枝與法子英形成了殺人的事先通謀,陸某明的死亡未超出勞榮枝犯意。
同時,勞榮枝實施了殺害陸某明的幫助行為,其明知冰柜是用于殺人藏尸而購買,并協助法子英將藏有陸某明尸體的冰柜推至次臥,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
關于勞榮枝是否應對被害人殷某華的死亡承擔責任及定性。法院同樣認為,勞榮枝對被害人殷某華的死亡具有故意。勞榮枝從陸某明被殺害的結果,也預見到了殷某華被殺害的可能,其供述“我想過,既然法子英把他帶來的男子殺死了,那法子英可能也會把姓殷的那名男子殺死。”
其二,法子英在出門尋找木工、向殷某華妻子收取贖金時再三交代勞榮枝,殷某華若逃跑就用鐵絲勒死他,并用鐵絲纏繞殷某華脖子,勞榮枝未表示反對。
而且,勞榮枝流露了以殺害殷某華相威脅的犯意,其在殷某華書寫的字條,上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比剛才那個人死得還快”“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等以殺害相威脅的字跡,其主觀上具有殺害殷某華的故意。
同時,勞榮枝實施的行為使殷某華的生命陷入高度危險境地。其明知法子英定購了鐵籠和準備持刀綁架,仍對殷某華實施了誘騙、捆綁、看管行為,使其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并置于不顧,是導致殷某華最終被害身亡的重要原因。
盡管無法查清究竟是勞榮枝還是法子英直接實施了勒頸殺人行為,但二人的行為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均與殷某華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共同對殷某華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關注四:
上訴方:勞榮枝受到精神控制、構成脅從犯
二審法院:勞榮枝系自愿、積極伙同法子英進行犯罪活動
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提出,勞榮枝被法子英以強奸、暴力毆打、威脅恐嚇等方式實施精神控制,被迫參與犯罪,二人是控制、利用關系而非情侶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勞榮枝與法子英系情侶關系,不存在精神控制和脅迫情形。比如,有證人證言稱,法、勞二人于1994年以后確立戀愛關系,法子英曾帶勞榮枝回去見其母親。二人在南昌、合肥以夫妻名義租房居住。勞榮枝供述了大量與法子英共同生活的細節,法子英接送其上下班,給其做飯、洗衣,帶其吃夜宵,二人生活得很快樂等。
此外,從勞榮枝參與犯罪的原因和經歷看,并非出于被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自愿、積極參與犯罪,所實施犯罪行為并不違背其本意。二人在犯罪前精心預謀、共同策劃,犯罪中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勞榮枝實施了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入室劫財等行為,取財后先行離開并與法子英共同潛逃,在多起犯罪中發揮了較獨立和較強的作用,如在南昌作案時,提議剪掉熊家兩根電話線,作案后提議放火燒掉毀滅指紋等。
而勞榮枝并未喪失人身或意志自由,其不報警或脫離法子英系意圖逃避法律追究。勞榮枝與法子英在四省四地作案,作案時間跨度長達四年,勞榮枝在作案后攜帶贓物先行離開,平時在KTV上班,不乏逃離法子英去自首或報警的機會。在法子英落網后,勞榮枝亦未及時投案,而是隱姓埋名潛逃20年。
故,無證據證實其被法子英脅迫犯罪,而系自愿、積極伙同法子英進行犯罪活動。
關注五:
上訴方:勞榮枝在常州事實中構成自首
二審法院:不構成自首,僅構成坦白
勞榮枝的辯護人提出,常州的犯罪事實是勞榮枝主動交代的,辦案機關并未掌握,當初合肥判決也未予以查明,更沒有起訴,勞榮枝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屬于自首。
二審法院認為,法子英在1999年7月29日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已供述了其與勞榮枝在常州實施綁架的犯罪事實。合肥司法機關辦理法子英案時,雖未移送起訴,但公安機關已經掌握該起罪行。勞榮枝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與勞榮枝參與合肥綁架犯罪屬同種犯罪,依法不構成自首,僅構成坦白。
二審法院:勞榮枝當庭翻供,認罪態度差
二審法院綜合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同案人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犯數罪,依法應予以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入戶搶劫,搶劫財物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財物7.5萬元,另勒索財物30萬元(未實際取得),數額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勞榮枝當庭翻供,認罪態度差。雖有坦白交代常州綁架罪行的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脅從犯、從犯,構成自首,常州案件超過追訴時效及一審相關程序違法等上訴理由和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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