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8月18日上午,勞榮枝案二審在江西高院開庭審理。在庭上,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宣讀了上訴狀,闡明了上訴理由,包括一審程序違法、實行過限、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等。
勞榮枝辯護人吳丹紅就上訴理由提出的第一點為程序問題,其認為一審法院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系三人合議庭,一審法院違反了回避制度,一審法院在起訴的罪名外給勞榮枝增加了故意殺人罪屬于程序違法。“刑訴法規定的5種發回重審的情形,基本都出現在一審判決中,在辯論階段中我們詳細展開。”吳丹紅庭上說。
上訴理由第二點為實體問題,辯方認為南昌案件、溫州案件、合肥案件中的殺人行為系法子英單獨實施的,屬于實行過限,勞榮枝沒有參與共謀,沒有參與殺人,勞榮枝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被害人死亡,不應由勞榮枝承擔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辯方認為的最后一點理由則是一審雖然認定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但是對被告人明知應知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對其主觀意圖的推定,證據不客觀不充分,本案四起犯罪事實的定罪證據沒有排除合理懷疑,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具體在辯論階段展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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