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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科原主任石某某,利用工作上的職務便利,收受多家醫藥公司人員送的現金、購物卡、白酒等財物,因涉嫌受賄罪,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9月30日被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021年4月1日,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男,漢族,碩士研究生,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科原主任。2009年以來,被告人石某某在蚌醫一附院工作期間,利用擔任**科采購員、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收受多家醫藥公司人員為了協調關系、維持或擴大醫藥公司在蚌醫一附院的藥品采購業務量送的現金、購物卡、白酒等財物價值415380元,以及劍南春6瓶、五糧液6瓶、手機1部。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集團有限公司邱某現金、購物卡29000元,茅臺酒2瓶價值3680元。
2.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營銷有限公司胡某現金、購物卡65000元,茅臺酒2瓶價值1940元,五糧液酒2瓶。
3.2015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制藥廠孫某某現金20000元,五糧液酒12瓶價值11640元。
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孫某某現金20000元。
5.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有限公司周某某購物卡10000元。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藥業有限公司趙某購物卡6000元,茅臺酒4瓶價值3880元,五糧液酒4瓶價值2600元,劍南春酒6瓶。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醫藥有限公司辛某某購物卡6000元,五糧液酒4瓶。
8.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藥業有限公司胡某某購物卡7000元,五糧液酒2瓶價值1380元。
9.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醫藥有限公司桑某某、朱某某現金32000元,茅臺酒24瓶價值27240元。
10.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藥業集團陸某某購物卡21000元。
11.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褚某某現金、購物卡44000元。
12.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藥業有限公司陳某某購物卡10000元。
13.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業有限公司王某甲購物卡10000元。
14.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有限公司王某乙現金40000元。
15.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蚌埠分公司(蚌埠**醫藥有限公司)陸某某現金3000元。
16.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藥業藥品分公司臺某某現金3000元。
1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醫藥有限公司宋某某購物卡3000元。
1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某某購物卡4000元。
19.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某五糧液白酒6瓶,價值5280元。
20.2019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江蘇**公司關某某華為手機一部。
2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醫藥有限公司張某某茅臺酒12瓶,價值18780元。
2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省**醫藥有限公司牛某某茅臺酒2瓶、五糧液6瓶,價值5960元。
案發后,被告人石某某向五河縣紀委監委退出全部贓款。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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