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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淮河能源控股集團紀委書記張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日前,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俊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并追繳其違法所得。3月26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張俊受賄案的起訴書,具體受賄細節披露。
起訴書上顯示,被告人張俊,男,1963年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原系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曾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安徽省濉溪縣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安徽淮化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董事長丁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與安徽淮化集團、淮化股份公司在煤制170萬噸/年甲醇及轉化烯烴工程一期煤制60萬噸/年甲醇項目、一期20萬噸/年二甲醚項目、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配套內部電源點改造項目等項目合作提供幫助,收受丁某某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48萬元。
(一)2006年9月,**公司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組建安徽**置業有限公司,定向開發**家園小區,參加集資的職工執行建設成本價、其他人員(包括未參加集資的職工)執行市場價,要求參加集資的職工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上繳集資款。2010年3月,張俊通過丁某某,以建設成本價購買**家園7幢1502室,房價為67.17萬元。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房在2010年3月市場價為114.65萬元。張俊通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房屋的方式收受丁某某賄賂47.48萬元。
(二)2006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張俊先后五次收受丁某某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萬元。
二、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原**工礦配件廠負責人王某甲的請托,為該廠向任樓煤礦供應工礦配件、貨款結算等事宜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張俊收受王某甲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32萬元)。
三、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濉溪縣**搬運有限責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接任樓煤礦的搬運運輸業務提供幫助。2000年至2005年,張俊先后十次收受王某乙現金共計2萬元。
四、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淮北市**工礦設備有限公司股東郭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向任樓煤礦供應工礦配件及貨款結算等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5年,張俊先后八次收受郭某某現金共計6.5萬元。
五、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淮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向任樓煤礦供應工礦配件、糧油、勞保服裝等事宜提供幫助。2002年至2003年,張俊先后兩次收受毛某某現金共計30萬元。
六、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蘇某某的請托,為蘇某某以常州**工程總公司駐淮北辦事處名義承接任樓煤礦綠化工程以及工程結算提供幫助。2003年至2004年,張俊先后兩次收受蘇某某現金共計4萬元。
七、2009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學習淮化集團水煤漿加壓氣化技術以及承接淮化股份公司20萬噸/年硝銨改造項目提供幫助。2009年12月,張俊在淮南市新錦江大酒店收受張某甲現金10萬元。
八、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諸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與淮化集團合作開發乙二醇生產工藝新技術等事宜提供幫助。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張俊先后兩次收受諸某某現金共計30萬元。
九、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原吉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與**股份公司合資成立吉林**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幫助。2009年8月,張俊在吉林市一賓館收受原吉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現金10萬元;2010年9月,張俊收受宋某某現金2萬元。
十、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安徽淮化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原安徽**擔保有限公司股東張某乙的請托,為該公司與淮化集團、安徽省**航運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安徽**國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幫助。2009年下半年,張俊收受張某乙現金10萬元。
十一、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煤礦原副總工程師鄔宗寶的請托,為**煤礦進行建設會戰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2年,張俊先后三次收受鄔宗寶現金共計2.3萬元。
2015年,張俊為掩飾犯罪將2萬美元退還王某甲、將30萬元現金退還毛某某。2019年9月,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從王某甲處扣押2萬美元,從毛某某處扣押現金30萬元。張俊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已掌握的其收受丁某某、諸某某、張某乙財物問題,主動交代安徽省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其收受毛某某、宋某某、鄔某某等人財物問題,并主動上繳違法犯罪所得127.28萬元。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現依法對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訴。
記者梳理獲悉,2020年12月14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并追繳其違法所得。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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