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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2日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對郭俊杰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郭俊杰、劉軍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年至四年十個月不等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剝奪政治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4月開始,郭俊杰、劉軍借用“公司”外殼,先后拉攏、網羅有前科劣跡的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和親友,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內部層級分明,以郭俊杰、劉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商朝、何振震、胡同德為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劉超、馬恩棟、嵇成千、金勉、圣鑫、史奎豐、王修奇為一般參加者。該組織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多起詐騙犯罪,損害了民間借貸的正常環境;為逼迫被害人就范,該組織成員在公安機關門前聚集、威脅,公然在道路上攔截車輛,通過威脅、滋擾、糾纏、拘禁、毆打等方式進行暴力、軟暴力催收活動;該組織還通過羞辱、哄鬧等手段對被害人及其親屬形成心理強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該組織實施的非法放貸和暴力討債行為涉及合肥市各地區、六安市等地,后期雖名義上將公司解散,但仍繼續實施催收、滋擾等行為。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正產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認為,郭俊杰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等,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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