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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合肥中院對康家偉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終審宣判。合肥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康家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剝奪政治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康家偉、康家品糾集多人,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活動,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長期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認為,康家偉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串通投標罪、窩藏罪、故意傷害罪等,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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