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0年1月,滁州一場大雪壓斷了小區樹木,不幸砸中了樹下行走的業主,致十級傷殘。事后,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應承擔20%責任,即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32317.26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大雪壓斷小區樹木,砸傷業主
據了解,吳某家住滁州市一小區,2020年1月8日至9日期間,滁州出現降雪天氣,小區道路和樹上出現積雪現象。
2020年1月9日7時許,吳某送孩子上學,外出回到小區,在小區商業街東門口附近人行道撐傘行走過程中,樹被積雪壓斷,砸到了吳某。
小區物業保安發現后,將吳某從樹下救出,然后報警并協助120醫護人員將吳某送到醫院住院治療。
經鑒定,吳某左脛骨中下段骨折手術治療后遺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法院判物業擔責20%,賠償3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吳某系在本小區商業街東門口附近人行道行走過程中受傷,人行道所在區域本小區居民和外來人員均可以進入使用。物業公司對該人行通道及周邊樹木具有管理職責,對于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危險因素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2020年1月8日至9日,滁州市出現降雪天氣,物業公司并未及時清除路邊及樹木上的積雪。吳某在人行道行走過程中,被積雪壓斷的樹木將其砸傷,物業公司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責任。
吳某在行走過程中,積雪壓斷樹枝時會發出聲響并伴隨落雪現象,吳某理應予以注意,提高安全意識。由于吳某撐傘行走,導致其無法及時發現樹枝斷裂,在樹上積雪落下來后,亦未能及時躲避危險,自身未履行審慎注意安全義務,故吳某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即80%責任。
經計算,吳某損失合計161586.3元。遂判決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賠付給吳某32317.26元。
吳某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
滁州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但因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并非獨立的法人,故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其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的賠償部分,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遂判決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賠付給吳某32317.26元;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浙江祥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財產不足賠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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