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定遠縣住建局(人防辦)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951851.04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6萬元。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劉某貪污、受賄犯罪細節。
劉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某,男,漢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大學文化,原系安徽省定遠縣住建局(人防辦)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住安徽省定遠縣。因涉嫌受賄罪,被告人劉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滁州市瑯琊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10月15日,經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執行拘留;2020年10月21日經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
一、貪污罪
2011年3月,定遠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集體土地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即“拆違行動”),成立了縣集體土地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并派駐四個工作隊。時任定遠縣定城鎮黨委委員的被告人劉某系第二工作隊副隊長,負責定城鎮定東村(定東社區)和雙廟村拆違工作,保管和發放第二工作隊所有助拆費用存折。2012年上半年,“拆違行動”工作結束,劉某手中遺留有24本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折,其中包括按規定違建未拆除或者未完全拆除不予發放的楚某某等6戶的存折,以及因第二工作隊重復計算的,并重復開設存折和撥付助拆費用的李某某等18戶的存折,上述24本存折賬戶中的助拆費用共計95.185104萬元,劉某將上述存折據為己有,先后存放于其辦公室和家中。2017年11月,劉某開始使用上述存折中的資金。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劉某取用了上述葉某某、葉某某、張某某、馮某某、郭某某的存折,共計20.6萬元。其中,郭某某的存折系劉某交由其子劉某某從銀行取款2.7萬元。
二、受賄罪
(一)索取和收受安徽景砼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現金5萬元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劉某在任定遠縣定城鎮副書記,分管城建工作期間,其特定關系人黃某提出向劉某借款2萬元,劉某聯系安徽景砼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以“借”為名向張某索要2萬元現金。張某為了感謝劉某在定城鎮后街背巷工程上給予的幫助,同時希望繼續得到劉某的關照,張某便在定遠縣長征路岸香酒店附近將2萬元現金交給劉某,后劉某將此款交給黃某。2018年年底,中共定遠縣紀委監委向劉某核查此事,劉某為了掩蓋受賄事實,謊稱系向張某借款,后劉某從黃某處要回該2萬元,并退給了張某的妻子張某。
2、2015年5月的一天,張某借被告人劉某之子劉某某結婚之際,到劉某家中送給劉某3萬元現金,劉某將錢收下兩、三天后,便聯系張某想退還這3萬元,被張某拒絕,后劉某便不再提及退錢之事。直到2016年7月,張某掛靠滁州市安江苗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定遠縣東門第二安置小區室外景觀綠化工程遲遲不能驗收,劉某擔心張某萬一被調查會牽連自己,遂再次聯系張某到自己辦公室,將該3萬元現金退給了張某。
(二)收受定遠偉光匯通古鎮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價值人民幣3000元購物卡
2018年中秋節、2019年、2020年春節,定遠偉光匯通古鎮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項目總經理林萬某為了跟被告人劉某處好關系,希望在古城項目行政性審批及人防工程施工、驗收等環節上得到劉某的支持和關照,由自己或者安排公司前期部經理丁某某分三次在定遠米蘭印象小區劉某家附近,共送給劉某三張大潤發超市購物卡,每張面值100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3000元。
(三)收受定遠縣祥生置業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張某某價值人民幣2000元購物卡
2018年中秋節、2019年春節,定遠縣祥生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部主管張某某,為了在人防工程施工、驗收等環節得到被告人劉某的支持和關照,分別在劉某辦公室和定遠米蘭印象小區劉某家附近,每次送給劉某面值1000元的大潤發超市購物卡一張,共計價值人民幣2000元。
(四)收受定遠縣遠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報建主管葉某某價值人民幣1000元購物卡
2020年春節前的一天,定遠縣遠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報建主管葉某某為了定遠碧桂園項目人防施工、驗收等環節得到被告人劉某的支持和關照,在劉某辦公室送給了劉某一張面值1000元的大潤發超市購物卡。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劉某被滁州市瑯琊區監察委依法留置,在留置期間,劉某如實供述了其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未被掌握的涉嫌貪污助拆費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滁州市瑯琊區監察委員會從張某處扣押涉案的受賄贓款5萬元;從被告人劉某處扣押受賄贓款0.6萬元及貪污贓款24.81萬元;在涉案賬戶中的剩余貪污贓款及孳息已全部被滁州市瑯琊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凍結。
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951851.0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受賄罪部分依法從輕處罰;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貪污罪部分依法減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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