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剛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徽省宿州市退休民警張永剛伙同靈璧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曾超,幫企業拿項目,共同收受500萬元賄賂,后案發。
2020年12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張永剛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該案的細節。被告人張永剛因犯受賄罪,被安徽省休寧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退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由暫扣機關依法處理。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永剛,男,漢族,1971年出生,大專文化,安徽省宿州公安局埇橋分局埇橋派出所退休民警,住安徽省宿州埇橋區。
經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永剛與曾超(靈璧縣原縣委副書記、靈璧縣人民政府原縣長,另案處理)商定,由曾超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永剛聯系的企業承接靈璧的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張永剛從企業收受好處費,所得好處費由二人共有。
2017年初,靈璧縣啟動水環境整治PPP項目,張永剛讓李某聯系企業到靈璧縣承建上述項目,后李某聯系了湖北省工業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工建)。張永剛向曾超提出,如果湖北工建中標上述項目,其準備根據項目總價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好處費,或者從項目中分出部分工程量轉給他人并收取好處費,曾超表示同意。
此后,曾超通過安排時任靈璧縣副縣長的金某具體與時任湖北工建市場部部長彭某對接,安排靈璧縣政府與湖北工建簽訂框架協議并提前進場施工等方式,為湖北工建中標該項目提供幫助。2017年12月,湖北工建中標,中標價人民幣6億余元。按照事先約定,湖北工建從總工程量中分出30%交給張永剛支配。在獲得上述工程量的支配權后,張永剛將鳳河等4條河的工程(總工程量人民幣1億多元)交給李某做,根據約定李某需支付8%的好處費。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曾超向時任靈璧縣副縣長金某、縣城管局局長朱某和縣規劃局局長張某等人打招呼為湖北工建及李某解決困難,幫助協調項目推進。
2018年初,張永剛要求李某提前支付500萬元好處費。李某將張永剛向其要500萬元的好處費一事告訴曾超后,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分兩筆轉給張永剛共計人民500萬元。2018年春節后,曾超向張永剛詢問李某支付其好處費一事,張永剛提出為安全起見這筆錢先不給曾超,以后曾超兒子上學、買房的錢都由張永剛出,曾超平時需要用錢,可以隨時從張永剛處拿。
2018年上半年,張永剛與曾超約定由張永剛負責為曾超購買的首鋼首御小區二期御湖半島小區的一套房子裝修,后因曾超認為該房屋風水不好不想居住而放棄裝修。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間,張永剛將其于2016年購買的一輛福特牌汽車供曾超妻子使用。
案發后,被告人張永剛主動聯系安徽省監察委員會的辦案人員,表示愿意協助調查,說清有關問題,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永剛親屬代其退出贓款500萬元,該款現存于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記載的多份證人證言顯示,張永剛與曾超確實關系不一般。其中,湖北工建集團市場部負責人彭某稱,為了印證張永剛稱“其與靈璧縣領導的關系很好,可以替湖北工建把靈璧的水環境治理項目拿下來”這些話,他便讓張永剛把領導約出來吃飯,沒想到,張永剛當場就打電話給曾超,讓曾超晚上出來一起吃飯,吃飯過程中,也感覺到張永剛和曾超關系非同一般。張永剛告訴彭某,自己已經與曾超交往了十多年了,關系非常要好,他可以通過曾超幫拿到工程。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永剛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永剛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永剛到案后能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應從輕、減輕的辯護觀點,予以采信。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張永剛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及張永剛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張永剛與曾超共同收受該500萬元的事實中,張永剛與曾超共謀利用曾超的職權地位,為湖北工建背后操作爭取到工程項目,為承接項目的公司提供多方面幫助,由張永剛出面聯系承建工程單位并收受錢款歸二人共同所有,系利益共同體,故被告人張永剛構成受賄罪的共犯,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次作用,故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