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靈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輔警張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79300元,為他人在盜采礦山、非法倒賣毛石等方面謀取利益。日前,靈璧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張某,男,1989年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案發前系靈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輔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2011年8月至2020年1月在靈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任輔警。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靈璧縣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從公安、國土、交通等部門抽調張某、王某、解某某等工作人員成立靈璧縣,具體負責非煤礦山專項整治日常工作,組織巡查、接受舉報,對非法開采行為進行查處、打擊。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在靈璧縣工作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馬某78300元、湯某1000元,合計79300元,為馬某、湯某在盜采礦山、非法倒賣毛石等方面謀取利益。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向靈璧縣監察委員會退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靈璧縣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79300元,為他人在盜采礦山、倒賣運輸毛石等方面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且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