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2日至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大志投資集團實際控制人凌正涉嫌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李梅等62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凌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15382人238787.80萬元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凌正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梅等人明知凌正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仍積極參與或提供幫助,均屬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李梅等人的刑事責任。
在自行辯護時,凌正認為其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還稱,應定性為單位犯罪。但公訴機關答辯認為,凌正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具有相關行為,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本案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大志公司以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其公司活動主要以凌正意志為準。
凌正補充辯護稱,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認為資產評估太低,凌正認為他的資產應該屬于所有投資人的,故請求法院認真核實,依法對其進行判處。
最后陳述時,63名被告人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11月3日深夜10:40分許,法院宣布,經過兩天的庭審調查,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本案的主要事實已經進一步查清,由于本案重大、疑難、復雜,不當庭宣判,待合議庭評議后再擇期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