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月3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河道管理中防汛應急的需求,《條例》規定了在緊急防汛搶險期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據悉,《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作物;
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開渠、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在堤防和護堤地放牧、打井、挖窖、葬墳、曬糧,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逾期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采砂、取土、淘金,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棄置砂石或者淤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爆破、鉆探,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挖筑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圍墾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填堵或者覆蓋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曉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