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遭遇情感問題卻不能正確對待處理,而采取在有易燃物品的臥室內實施放火行為,致使房間內物品燃燒,如果不是消防人員接警后及時撲救、對火勢加以控制,后果不堪設想。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放火罪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小林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原來被告人小林(化名)喜歡小光(化名),但小光并不同意兩人在一起的想法,深陷情感困惑的小林非常絕望,遂產生了輕生的念頭。2019年8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小林因感情問題欲在其租住的馬鞍山市雨山區某小區位于31層的房屋內放火自殺。被告人小林在北臥室內將房門反鎖,用打火機將室內棉被點燃,后來火越來越大,其害怕就想把火澆滅,但是門鎖打不開,其將窗戶打開,把被子弄到空地上,棉被著火燃燒后造成北臥室的地板、墻面及房門等多處毀損。次日0時許,小光在得知小林上述情況后立即報警。馬鞍山市消防支隊雨山消防大隊接警后立即出動一輛消防車趕至現場,消防人員使用兩個滅火器方將大火撲滅,并將被告人小林解救。與此同時,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至現場將被告人小林抓獲。到案后,小林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林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小林的行為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對其不宜判處緩刑。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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