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18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夏某某和儲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被告人夏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儲某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2歲的夏某某和24歲的儲某某系情侶,儲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治安處罰。2017年的冬天,夏某某的朋友楊某某兩次聯系夏某某想要購買冰毒,于是夏某某聯系儲某某幫忙購買。夏某某和儲某某通過幫忙購買冰毒獲得“辛苦費”150元。兩人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庭審過程中均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儲某某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名被告人都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儲某某有立功情節,可以減輕處罰。綜上,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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