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調研時強調,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則新聞一出,立刻沖上熱搜,可見民眾的關注程度。
這一強調的意思很明確,最高檢并不會放縱未成年人從事惡性犯罪,雖然并沒有直接點名,但聯想到最近一起標志性個案,檢察長的表態體現了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或可為更多潛在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辦與審理指明方向。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6月披露的數據,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別是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強奸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近年來,未成年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顯上升。
在此背景下,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勢頭,成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對待未成年犯,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長久以來,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一直堅持教育為主的方針。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明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
落實到具體的法律制度上,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有不少對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優待”。比如大家都知道的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減輕處罰等,加上現實中存在一些低齡人實施違法犯罪未被追究責任的報道,導致一些人產生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逍遙法外的錯誤印象。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未成年人當然要以教育、挽救為主,但懲戒本身也教育的一個方面,如果沒有懲戒,教育就無從落實。
沒有懲戒的教育難以發揮作用,沒有教育的懲戒也就淪為復仇,兩者都不是司法追求的目標。因此,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繞不開法律和懲戒。
善良的民眾總是擔心兇手逍遙法外,紛紛要求嚴懲兇手。實際上,眾多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包括此次邯鄲殺人案,輿論探討的熱度褪去之后,都必然回歸法律程序。
刑事法律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都是經過細致研究和長期實踐檢驗的,并不會輕易放縱犯罪分子。
比如,我國《刑法》在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第三款也規定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未滿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要是謀害別人的性命,最高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核準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年齡并不是作惡犯罪的“護身符”!
借由最近最高檢的表態,堅定了人們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態度,也喚起社會對未成年人相關議題更大的關注,合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法治藍天。(據安徽時評 撰稿:呂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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