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名叫“招弟”而感到自卑的女孩芃芃,在歷經嚴格的改名流程后,終于在她 20 歲的夏天改掉了名字。據報道,“招弟”這類名字在改名申請中,因沒有統一標準,大部分地區傾向于嚴格對待,且處理方式不盡相同。如有的人改名一共花費20元(身份證換領的費用),整個流程用時4 天。而有人的改名申請卻在 2 年內 2 次被駁回,還有地方規定改名申請需符合一定情形,否則不予變更。(11月8日澎湃新聞)
姓名是一個現代公民生存發展所離不開的符號和資格。擁有一個優美動聽的名字顯然是很多人的合理需求,故相關部門理當重視居民的這一合理需求,為其提供基本的條件和便利。
無論是1980年代的《民法通則》還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權利。如根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但根據現行規定,一些人要想更改姓名,未必能夠完全順利。如《民法典》同時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1958 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年,公安部三局發布的《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又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應經派出所所長或鄉長批準,才可以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口管理機關批準。
也就是說,前述規定實際上對公民的改名權作出了很大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審批制,即一個人是否能夠更名成功,不一定取決于其選取的姓名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可能取決于審批機關認為其更名理由是否充分適當。現實中,不排除一些審批機關或工作人員出于方便管理登記、怕麻煩等因素,不予批準居民合理正當的改名需求。
在非電子化信息化時代,一些人可能通過改名換姓逃避法律責任,增加社會治理難題。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因改名導致的社會治理難題和管理不便問題早已克服。且需要說明的是,姓名權屬于每個公民應受尊重和保護的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屬于公民的私權利,只要人們行使該權利時不違反法律法規,不侵犯公序良俗,就應該予以許可。此外,根據行政法原理,對公民的姓名進行登記應當屬于備案性質,而非審批性質,不該用審批和嚴格審查的眼光看待改名現象。至于部分人可能通過更名逃避法律責任問題,由于公民身份號碼是固定不變的,且可通過在戶籍登記簿等材料中備注曾用名方式加以防范。為避免權利濫用,也可對改名的時間間隔進行適當限制,進而既滿足了有真實需求者的正當權益,也不影響社會治理,并契合現代文明精神。
作者:史洪舉(2022年11月9日 新安晚報 2版)
請輸入驗證碼